刑事申诉能申请无罪,但是否可以改判无罪,还要由法院进行审理做出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1983年8月26日,44岁的小学教师程某因故意伤人被逮捕。1983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又因其向有关部门“申诉称被害人持械故意伤其身体,挨打致伤竟遭拘留、罚款”,并且“侵占校房”,同时判其犯诬告陷害罪和扰乱教学秩序罪。三罪并罚,程某获刑12年。判决生效后,程某不断申诉,称并未打人,伤者系自己摔倒致伤。1985年,法院再审此案,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了程某的“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了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两年的程某获释。他不服再审判决继续上诉。直至2011年,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但程某认为“疑罪从无”并不足以还其清白。2013年1月,中院审判监督庭对程某案进行调查,一个月后,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无罪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直至2018年10月,法院作出第四次判决,最终认定程某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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