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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2019.03.2723589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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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首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后,若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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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徐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徐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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