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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告送达条件

2019.03.215656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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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告送达。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方式。离婚公告送达也适用上述规定,即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适用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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