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专节规定了民事诉讼中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第七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第七十九条规定留置送达,第八十条规定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转交送达,第八十四条则专门规定公告送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上述规定囊括了民事诉讼中所有的送达方式,因此婚姻案件中的送达方式也只能是上述几种。因此,符合条件的离婚案件也是可以公告送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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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能不能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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