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验收申请,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的则视为房屋建筑验收合格。如果合同未有约定的,则按照建筑法规定的时限内,开发商不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当然对于基础性工程及主体质量问题,建筑商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国家建筑法规定,建筑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回应,视为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完成开发项目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第二,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第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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