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需要以出名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如果出名人隐瞒事实出卖该房屋,买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谨慎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
1、出名人(登记产权人)反悔,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
2、因登记产权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
3、登记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借名购房不知情或不认可;
4、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
5、其他政策法律风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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