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可以仲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合同仲裁开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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