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广告“团购1万抵2万,5万抵10万”。购房者为了购买到合适便宜的房子,会找相关机构组团购买,从而获得一个相对低价。同时,购房者也乐于支付给机构所谓的团购费,如果最终购买到了房屋,通常也不会出现什么纠纷。但是,如果最终因种种原因没有购买到房屋或者购买以后发现并未实际减少支出而引发纠纷要求退还团购费的。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
主要看团购费的认定是开发商与团购公司的协议内容上。
如果,团购费的认定为预付房款或者服务费,在认定为预付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者在没有如约购买房屋时,是可以要求返还团购费的。
但是如果认定为服务费,作为中间人的团购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即使购房者最终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服务已经完成,团购费要求返还得到支持的概率是极低的。
其中,住建部于2016年10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中一种为: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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