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由于对于噪声,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有着详细的标准,包括客厅的分贝、卧室的分贝都有严格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对于超出规定的噪声购房者有何权利?
(1) 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购房者在购房时,根本没有机会和能力来辨别声音是否为噪音,是否持续存在,并且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当事人却提出提前解除会牵涉到赔偿问题,如果说租赁合同中并未对这种情况有所约定,承租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话,则应由承租人来赔偿出租人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
这是因为,开发商对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当这种噪声影响居住时,已经可以认为是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是购房者希望得到温馨、满意、安全的房屋,当这种噪音无法消除,实际上对购房者而言完全是一种痛苦,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
(2) 开发商构成一般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处理措施。
比如这种噪音是可以通过加装防护或者隔音材料的方式消除或者降低的,现实中,这样的商品房占有相当比例,合同法对于出卖人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如果开发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而隐瞒事实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事实上,开发商相比于购房者而言无疑是专业的,对于所建房屋的情况也最为了解,如果噪音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到国家标准以下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降噪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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