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借名人与挂名人往往是关系比较近的人,之间也往往没有协议。实际出资人应与挂名者签订《借名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借名合同的过户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应长于调控政策不允许买卖的时间。其次,在《借名购房合同》中也必须限制挂名者随意出售房屋的条件,因为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主义,房产证上署名是谁原则上就是谁的房屋,挂名者将其出售,对于第三人而言是善意的,一般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那时,借名者起诉要求房屋所有权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借名人应保留所有的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税费单据以及缴纳房款的转账记录。
(3)借名人应通过合法的方式来限制挂名者随意出售房屋。比如抵押权。
(4)借名人应与挂名人协议好在挂名期间的费用问题。以及在挂名人购房时出现的首付款和贷款比例提高如何来处理的问题。
(5)房屋在日常管理和居住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必然会直接找到挂名人,而非借名人。因此需要约定好日常管理和居住出现的纠纷问题,包括不限于水电、燃气、物业费等相关问题。
(6)约定好借名人或者挂名人一旦死亡如何处理的情况,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是否需要知情与同意以及协助办理。
(7)如果需要按揭,按揭如何还款,如果出现逾期如何处理,如果影响到征信,责任如何约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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