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外劳动法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相联系,究竟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调整涉外劳动关系,国际私法在关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和实体法调整(即直接调整)两种方法。在解决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纷争时也同样适用上诉两种方法。
①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国内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哪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②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都是为了解决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但它们的方法不同,所运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解决同一个涉外劳动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才适用冲突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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