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工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该条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工伤赔偿纠纷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收费。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一方面必须有当事人进行相关程序的检验和复查,另一方面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保险赔偿申请的时候应当避免第三方的干扰和处理。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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