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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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
周冬平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周冬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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