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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进入破产手续能否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2019.10.132242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也无权解除合同
此外,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则可以请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但是对于未竣工的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所以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完毕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也未将房屋过户给该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
(2)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消费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则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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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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