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第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4、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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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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