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证明买卖双方发生了房屋所有权交易的书面证明材料。而过户是指将房屋所有权在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信息由卖方变更为买方。房管部门在办理过户时需要申请人提交一定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原产权证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几项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在买卖情况下就是指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旦丢失会给过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再办理过户。买卖合同往往一式多份,由买卖双方、中介机构持有,其他方持有的合同依然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如果依法进行了合同网签、备案登记,相关部门也保留有合同文本可以申请调取,提交给产权登记机关。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做到,也可以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商,采用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可的方式提交其他类型的材料,来证明确实发生买卖交易。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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