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应注意事项有:
1、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无经济补偿金,因此慎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辞职信”;
2、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以书面形式载明确认解除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工资结算等事项;尽量完善全面,要求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自己要保留一份原件。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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