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工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一种权利救济,但这种救济,是针对劳动者因主观无恶意的行为而受伤的一种补偿。但同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国家针对一些故意、违法和不应提倡和严厉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坚决不能认定为工伤。
虽然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劳动者构成工伤的情形,做了相对较为广泛和倾斜性的认定。我们国家还是以立法的方式,坚决禁止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和因违法乱纪受到伤害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显而易见,因为上述三种情况严重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人类价值观,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提倡的,因此坚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三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还是请劳动者谨记在心,并能彻底杜绝,以便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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