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不知道具体部门,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局询问。
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根据工伤等级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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