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后,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问题上,除了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账户负担的意外,其他待遇的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形划分:
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相关的主体依法为自己维权,获取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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