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之后,卖方拒绝迁出户口已经成为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为了及时避免迁移户口纠纷的发生,最好在源头上予以控制,具体的预防措施有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关于户口迟延迁出的违约金条款,督促出卖人履行房屋户口迁出义务。
第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置先履行抗辩权条款,预留一部分未付房款,待出卖人履行了房屋户口迁出义务后再行支付。
第三、设定重置差价补偿条款。具体为约定如果出卖人最终不能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则买受人可在选择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在该地段重新购买房屋的额外差价。为避免在弥补差价上的争议,建议将补差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如可约定按单价面积的差价补偿重新购买房屋时的差额。
此外,买房人要注意除了该卖房人的户口迁出之外,是否还有他人的户口在该房屋内。尤其是一些二手房、三手房、四手房等,更加要注意是否有前房主的户口在该房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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