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且符合质押条件的到期债权,可以出质。
所谓质押条件,主要是指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
以到期债权设立质押需要及时通知次债务人,否则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