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建好了,开发商交房了,可业主却因为各种原因未收房。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物业费要不要交?这个问题并不是个别业主的问题,而是很多人都存有的疑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情况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导致业主不能收房,业主此时不需要交物业费。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则是需要承担物业费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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