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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吗

2019.10.092563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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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开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关联性,但不能等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事实上,调解贯穿离婚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和庭后调解等。诉前调解是法院正式立案前的调解,庭前调解是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庭后调解则是开庭后的调解,这三者都不能算开庭。至于开庭调解,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解意向或者离婚意向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有的调解均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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