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程序,若离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审结。
综上,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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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不是必须要去法院,若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事宜均能够达成一致,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后直接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离婚不一定在户籍所在地。离婚有两种途径: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当到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
在我国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是要注意的是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