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职权,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行为,产生危及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或风险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若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致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执行困难的,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院的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但是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保全的范围也只能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并且,申请法院保全对方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方出具财产担保。在实际处理中,这种担保往往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形式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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