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当中属于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例如需要先付款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您在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建议各位通过纸质函件的方式邮寄送达告知对方并附上您搜集到的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证据。此时,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建议您在发函告知对方时将合同期限明确,一旦对方在合同合理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或者提供适当担保,您可以立即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对方合同已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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