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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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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