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之一,也是劳动者主张、工资、补偿金、社保等权益的有效凭据,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违法不将劳动合同,返还给劳动者。由此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但劳动者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作为其劳动仲裁的维权依据。
实践中,虽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材料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1、其他有单位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劳动者姓名的材料,比如单位出具的奖状、考勤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
2、劳动者代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合同、介绍信、招投标文件、报税资料等;
3、由第三方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经办的相关凭据、证件,如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建造师证等。
以上这些材料,均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帮助劳动者开展仲裁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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