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出现以上情形,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免费查看集团合成车间末位淘汰制度实施办法
免费查看“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么
免费查看公司末位淘汰制度合同有效吗
免费查看公司员工末位淘汰管理制度.docx
免费查看公司员工末位淘汰管理制度word版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