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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区别

2018.12.0811138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
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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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尹圆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尹圆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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