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如果前述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则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应限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任何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因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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