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在份数上没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遗产继承人保管。如果要对自书遗嘱公证,那么一般需要三份,办理前可以与当地公证处确认公证手续。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处分非本人遗产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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