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口头遗嘱一定是在立遗嘱人出现了危急情况,如突如其来的疾病、事故等造成其可能有生命危险,在此情形下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获得法律的认可。鉴于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只能通过他人通过记忆的形式传达,而这种方式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意篡改的可能,故法律要求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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