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遗嘱的份数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遗嘱符合遗嘱有效性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为有效遗嘱,与遗嘱份数无关。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也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功德;
(6)遗嘱的形式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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