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否有效,与立遗嘱人是否为老人无关,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有关。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必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如果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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