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下,其效力待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合同时;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那么,对于这类合同,是怎么处理的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则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以内进行追认,或者在权利人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另外,对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则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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