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除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查明案情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希望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的主观意志,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肯定是会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在刑事案件辩护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一是因为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相对于激情犯罪、期待可能性、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来说,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知道,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中有从轻、减轻之分,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而减轻可以在法定刑基础上减一等处罚,与从犯、未遂差不多,因此,在刑事案件辩护之中,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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