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该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
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例如《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赋予了医疗机构诸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权和保管权,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等鉴定不能进行所应承担的医疗法律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
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公正原则,同样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意义。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组成以及鉴定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鉴定程序环节的公正性。实体上的公正,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搜集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举证和质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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