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无论是
遗产继承还是工程
合同纠纷,都关系着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张华强律师,这位执业14年的
苏州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市盈科(苏州)
律师事务所(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35层)高级合伙人,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处理了两起典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
在小林诉小森、蓝女士、小齐及第三人小莉继承纠纷一案中,张华强律师作为被告小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原告小林主张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陶先生名下的北京光年有限
公司100%
股权、银行存款、多辆车辆及两处房产,并要求各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诉讼费用。被告小森辩称按
法定继承,被告蓝女士、小齐及第三人小莉均主张陶先生生前留有有效
遗嘱,应按照遗嘱由小齐继承全部遗产。
张华强律师接手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争议焦点在于2024年10月打印遗嘱的效力,该遗嘱载明陶先生全部财产由小齐继承,其他人不在继承范围。同时,原告主张的遗产范围也是关键问题。张华强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准备从遗嘱效力和遗产范围两方面进行有力辩护。
庭审中,张华强律师精准论证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他提交了医院病程记录,证明陶先生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两位见
证人出庭作证,结合遗嘱签字录像和订立前的通话录音,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遗嘱形式瑕疵和见证人利害关系的抗辩。
针对原告主张的遗产范围,张华强律师成功指出A区房屋已出售、B区房屋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部分车辆无登记依据,缩小了遗产认定范围。此外,张华强律师还有效论证了原告小林虽未成年但母亲有稳定收入,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无需保留特留份。
最终,
法院完全采纳了遗嘱效力,判决登记在陶先生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某牌小客车由小齐继承;被继承人陶先生持有的北京光年有限公司100%股权由小齐继承;被继承人陶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小齐继承;驳回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小林负担65000元,小齐负担97000元,保全费6000元由小林负担。张华强律师通过精准的论证和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小齐的核心利益。
在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木伟施(苏州)建筑营造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建筑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建筑设计院主张其项目现场人员小刘、小章等人无权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一审认定职务代理错误;结算金额5240000.00元不应确认,补签的分包合同应作为付款依据,其仅需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62%;且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张华强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木伟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此案。他深入剖析了某建筑设计院的上诉理由,准备在二审中为木伟施公司进行有力辩护。
庭审中,张华强律师精准论证了小刘作为某建筑设计院派驻商务代表的职务代理身份。结合项目前期
招标、合同磋商及现场管理均由小刘负责的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授权不足的主张。
张华强律师充分利用首次进度款支付申请加盖项目部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关键证据,强调付款申请同时涵盖结算总额和请款金额,不可割裂解读。并结合对方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且未对结算总额提出异议的行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履行行为构成追认。
针对对方援引补签分包合同中的62%付款比例条款,张华强律师准确指出合同签订于退场之后,双方已实际
解除合同并进入结算,补签仅为管理需要,付款条款无适用空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刘、小章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某建筑设计院的履行行为应视为对结算金额的追认;补签合同非付款依据,付款条件成就;利息起算时间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张华强律师通过出色的辩论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全额支持了委托人木伟施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请求,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张华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处理了这两起复杂的法律纠纷。他擅长处理
工程款纠纷、遗产纠纷、
刑事辩护等案件,担任多家单位和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每年代理案件几十宗,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亿元。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张华强律师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稳健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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