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强律师接到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小林起诉被告小森、蓝女士、小齐及第三人小莉,小林主张继承被继承人陶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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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银行存款、多辆车及两处房产,被告小齐一方(张律师委托人)等则主张陶先生有
遗嘱,财产该由小齐继承。律师接手时掌握的信息有:当事人陈述陶先生于2024年10月去世,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婚生女小林、小森、母亲蓝女士及非婚生子小齐;存在一份2024年10月的打印遗嘱,遗嘱载明陶先生全部财产由小齐继承,且有两位见
证人小果、小黄在场见证并签名,订立过程还有录像、通话录音;医院病程记录显示当天陶先生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些是法律和事实方面的核心依据。
律师基于这些信息开始行动。首先,对于遗嘱方面,他意识到遗嘱效力是关键,于是利用医院病程记录,有力证明遗嘱订立时陶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结合遗嘱签字录像和订立前的通话录音,成功反驳对方关于遗嘱形式瑕疵和见证人利害关系的抗辩。对于遗产范围,凭借手头的信息仔细调查和分析,成功指出A区房屋已在2023年出售、B区房屋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部分车辆无登记依据,从而缩小遗产认定范围。另外,考虑到原告小林未成年人的身份,通过调查得知其母亲有稳定收入,有效论证了其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无需保留特留份。
最终,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判决登记在陶先生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某牌小客车、持有的北京光年有限公司100%股权、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小齐继承,驳回小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进行了相应合理分担;张华强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小齐的核心利益。
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木伟施(
苏州)建筑营造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木伟施公司委托张华强律师处理此案。律师接手时掌握的信息包括:某建筑设计院主张项目现场人员小刘、小章等人无权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一审认定职务代理错误;结算金额5240000元不应确认,补签分包合同应作为付款依据,仅需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62%,且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而木伟施公司称小刘系某建筑设计院派驻的商务代表,结算行为是职务代理,进度款支付申请加盖项目部印章并有负责人签字,某建筑设计院已按结算金额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合同在退场时实际解除,补签合同为管理需要,付款条件已成就。
张华强律师首先针对小刘的身份问题,结合项目前期
招标、合同磋商及现场管理均由小刘负责的事实,精准论证了小刘职务代理的身份,有力反驳对方关于授权不足的主张。对于结算金额,抓住首次进度款支付申请加盖项目部印章及负责人签字这一关键证据,强调付款申请中同时涵盖结算总额和请款金额,不可割裂解读,并结合对方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且未对结算总额提出异议的行为,让法院认定其履行行为构成追认。对于对方提及的补签分包合同中的62%付款比例条款,律师明确指出合同签订于退场之后,双方已实际
解除合同并进入结算阶段,补签仅为管理需要,该付款条款无适用空间。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华强律师全额支持了委托人木伟施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请求,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张华强律师是苏州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苏州)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事务部主任,执业14年。他擅长处理
工程款纠纷、遗产纠纷、
刑事辩护等案件,每年代理案件几十宗,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亿元,还参与过司法部重点课题,参编专著,发表过多篇核心期刊论文。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寻求他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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