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争议一方提交申请书,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三、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四、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五、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
这样进行劳动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开庭和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可。
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次进行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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