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中,
小产权房问题向来复杂且敏感。小产权房交易不仅风险重重,还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一旦卷入其中,当事人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下面要说的这起小产权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便是如此,在这场看似错综复杂的纷争里,一位专业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拨开迷雾,成功实现维权。
2016年12月,姚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在某村亲水河畔项目中的权利义务,涵盖项目分工、工程款支付、投资等事项。2017年1月9日,张某又给姚某追加了每平方米五十元的工程款。同年5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书,对土地情况、建筑面积、建设周期、房屋分配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姚某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两栋房屋,然而工程停工后,陈某并未按照约定将属于姚某的部分交其销售,也未支付售房款。更糟糕的是,2020年姚某得知张某、陈某因违法占地被判刑,两人分别在不同监狱服刑。此时的姚某,仿佛在黑暗中迷失方向的行者,维权之路似乎变得遥不可及。
在姚某维权无门的情况下,马常昆律师走进了他的生活。马常昆律师现年四十六岁,毕业于
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学士学位,是
河南武雄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他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一线办案实务经验。马常昆律师在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各类
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纠纷等核心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擅长
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
承办案件后,马常昆律师如同一位严谨的侦探,展开了大量细致工作。他进行现场查勘,仔细观察项目实际情况;翻阅双方的各种文字性资料,从字里行间寻找线索;走访施工工人,了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过对案情的仔细研究和研判,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判令张某、陈某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7395720元。虽然马常昆律师建议姚某要求张某、陈某赔偿工程款损失的数额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再修改诉讼请求,但姚某坚持要求七百多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
司法鉴定两栋楼工程价款均为3859169.52元,共计7718339.04元,审理过程中姚某认可收到陈某已支付工程款164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陈某委托,代为与姚某签订案涉两份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陈某为案涉亲水河畔社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发包方,张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姚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三人均知道该项目属于“小产权房”,没有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仍签订合作协议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陈某作为案涉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建设者,应为案涉项目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主观过错较大;张某作为案涉建设工程发包方委托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代为办理施工合同签订事宜,存在过错;姚某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明知案涉项目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因利益驱使,仍承包施工,存在一定的过错。三人的过错竞合,导致该
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陈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张某与陈某承担
连带责任,姚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终,陈某应赔偿姚某案涉工程价款的70%,为5402837.33元,扣除姚某自认陈某已支付的工程款1648000元,陈某应实际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3754837.33元;张某应就该款项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常昆律师通过研究案情后,精准捕捉到合作协议无效,不应当依照合作协议主张约定的比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款,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赢得了胜诉的结果。这一亮点充分体现了马常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
马常昆律师办案风格严谨务实、细致沉稳,拥有极强的责任心与职业素养。他对待每一起案件始终精益求精,坚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完善证据链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既善于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也注重以调解、和解等柔性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最大程度为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减少纠纷损耗。
马常昆律师是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执业年限8年,执业证号为14107201910136670,服务地区为河南-
新乡,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
原阳县博学路与太行大道交汇处西南角华龙壹号院22号楼1单元1-2层1101室。他还是新乡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武雄律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原阳县阳光中学法制副校长。
如果您在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纠纷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马常昆律师的专业帮助,让专业的法律智慧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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