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纷繁复杂的当下,当事人若想妥善解决问题,一位专业且负责的律师必不可少。马常昆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在各类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通过一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来领略马常昆律师的办案风采。
2016年12月,姚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在项目中的职责、工程款支付等事项做了详细约定。2017年1月9日,张某还为姚某追加了每平方米五十元的工程款。同年5月7日,双方又就亲水河畔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了土地情况、建设周期、房屋分配等内容。姚某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两栋房屋,然而工程停工后,陈某并未按照约定比例将属于姚某的房屋交其销售,也未支付相应售房款。2020年,姚某得知张某、陈某因违法占地被判刑,无奈之下委托马常昆律师承办此案。
马常昆律师承办案件后,丝毫不敢懈怠。他先是进行现场查勘,深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接着翻阅双方的各种文字性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还走访施工工人,获取更多一手信息。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和研判等大量工作后,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他建议姚某要求张某、陈某赔偿工程款损失的数额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再修改诉讼请求,但姚某坚持要求七百多万元。在诉讼过程中,
司法鉴定两栋楼工程价款均为3859169.52元,共计7718339.04元,审理过程中姚某认可收到陈某已支付工程款1648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受陈某委托,代为与姚某签订的案涉两份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陈某是案涉亲水河畔社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发包方,张某是委托代理人,姚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三人都知道该项目属于“
小产权房”,没有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却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陈某作为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建设者,应为项目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主观过错较大;张某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代为办理施工合同签订事宜,存在过错;姚某明知案涉项目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因利益驱使仍承包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陈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张某与陈某承担
连带责任,姚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鉴定意见显示两栋楼的工程价款共计7718339.04元,按照过错责任,陈某应赔偿姚某案涉工程价款的70%,为5402837.33元,扣除姚某自认陈某已支付的工程款1648000元,陈某应实际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3754837.33元;张某应就该款项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常昆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通过深入研究案情,精准捕捉到合作协议无效这一关键要点。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依照合作协议主张约定的比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款。正是基于这一准确的判断,他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姚某赢得了胜诉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马常昆律师扎实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
马常昆律师,现年四十六岁,毕业于
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他是
河南武雄
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八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07201910136670,服务地区为河南-
新乡。他还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武雄律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原阳县阳光中学法制副校长。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马常昆律师始终秉持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执业准则,以扎实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真诚的服务理念,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广泛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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