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程款与债权转让纠纷胜诉,专业律师凭实力护当事人权益
解析
在法律纠纷不断的社会环境中,有许多棘手的案件亟待解决。接下来的两个案例,当事人都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困境,而马天保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助其重获公正。
初步分析与准备:策略先行,直击关键
在某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款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高某主张工程款归属权,并指示发包人转移工程款,损害了该混凝土公司的利益。此案历经多年,多地法院作出十六份生效法律文书。马天保律师与黄青婷律师接手后,仔细研究多份生效判决,分析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工程款债权归属及执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以证明高某行为应属职务范畴,而非实际施工人,且工程款请求权应归名义承包人。
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2015年12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增资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转让股权与债权。然而,目标公司通过GMP认证后,上诉人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转让关联公司控股权,关联公司起诉收回债权,导致债权转让无法履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约,要求双倍赔偿损失。马天保律师梳理案件,明确了交易结构复杂、违约节点认定难、义务主体锁定困难、损失金额量化举证不易以及双倍赔偿条款适用尺度难把握等难点。
关键动作与实际情况:抽丝剥茧,突破困境
对于执行工程款案件,两位律师指出原审法院在执行复议中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款归属构成“以执代审”的程序违法,代理委托人向江苏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考虑B建设公司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义务,以及执行债权与B公司擅自支付债务的性质,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中,马天保律师通过梳理《备忘录》及关联诉讼生效裁判,证明上诉人在股权转让阶段已违约,被上诉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于关联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这一问题,律师指出协议中明确上诉人与关联公司是“关联方”,上诉人对关联债权有“促成转让”义务,其转让股权导致关联公司起诉应认定违约。在损失量化方面,律师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基础,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
案件结果与核心工作:公正裁决,彰显实力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执监****号认定某混凝土公司执行监督申请理由成立,撤销两级法院裁定,驳回B建设公司执行异议,确立了善意工程直接债权人的优先保护地位,解决了工程款转移的司法救济问题。该案件荣获江苏律师优秀案例奖,这是对马天保律师与黄青婷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
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马天保律师关于上诉人先行违约的观点,认定上诉人“以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转让”,一审法院酌情支持253万元赔偿,二审维持该金额,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马天保律师在该案中重构交易逻辑,善用既有裁判成果,突破合同相对性构建归责链条,精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并合理控制诉讼预期,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马天保律师在法律行业深耕二十余年,是北京中银全国市场委员会副理事长、中银全国建工委副主任,任职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监事长等多个重要职务。他还是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员,入选《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受聘为南京审计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他在2019-2022年连续四年获评“南京优秀民商事律师”,2024年获评“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5年获“江苏律师优秀案例奖”等多项荣誉。无论是建设工程纠纷还是复杂的商事争议,他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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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保律师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京执业25年
擅长: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反不正当竞争、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马天保,中共党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高级职称,现任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监事长、权益合伙人,同时担任中银全国市场委员会副理事长、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律所建设工程专业核心带头人。
马天保律师深耕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余年,兼具建筑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务背景,深耕建设工程、重大民商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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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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