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律难题破解:实际施工人执行案与债权转让违约案的胜诉之道
解析
在法律的复杂迷宫中,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道充满挑战的谜题。马天保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多个复杂案件中成功找到了破题点。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讲述他经办的两个典型案例,一起看看他是如何拆解答题的。
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工程款,执行中冻结了相关款项,可实际施工人高某却主张工程款归属权,并指示发包人转移工程款,这严重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利益。而且这个案子争议时间长达十余年,还历经多地法院,共产生十六份生效法律文书。
面对这个复杂案件,马天保律师与黄青婷律师深入剖析。他们发现高某虽以A建设公司句容分公司名义施工,但根据多份生效判决,其行为应属职务范畴,并非实际施工人。并且强调工程款请求权应依合同相对性归属于名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排除执行。同时,在执行程序方面,两位律师指出原审法院在执行复议中直接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款归属,构成“以执代审”的程序违法。他们代理委托人向江苏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混凝土公司的执行监督申请理由成立,撤销两级法院裁定,驳回了B建设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还认为,B建设公司明知相关情况仍未履行协助冻结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债权受让方与债权转让方签订协议,将股权与债权“整体交易”。然而,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转让方转让关联公司控股权,关联公司随后自行起诉收回债权,导致债权转让无法履行。受让方起诉要求转让方根据“违约方双倍赔偿”条款赔偿损失。但此案存在诸多难点。
1.如何锁定违约方?
交易结构复杂,违约节点难以认定。马天保律师通过梳理《备忘录》及关联诉讼中的生效裁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号民事判决),证明转让方在股权转让阶段就因未依约解除目标公司资产抵押、未消除征信记录等行为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债权转让款。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该观点。
2.如何将关联公司行为归责于转让方?
关联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转让方辩称对其行为无法控制。马天保律师指出,协议多次明确转让方与关联公司系“关联方”,转让方对关联公司的债权负有“促成转让”的合同义务。转让方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主动转让关联公司股权,导致关联公司脱离控制并自行起诉目标公司,该等行为系以消极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转让方违约。法院最终认定转让方“以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转让”。
3.怎样量化损失并获法院支持?
受让方尚未实际支付转让款,是否构成“实际损失”存争议。马天保律师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计算基础,提出受让方如以500万元取得868.69万元债权,溢价收益率为42.44%。因转让方违约导致其中666万元债权灭失,对应的可得利益为282.65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酌情支持253万元(已扣除合理成本),二审维持该金额。最终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马天保律师都展现出了强大的分析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在第一个案件中,成功为混凝土公司争取到应有的执行款,解决了长达十年的争议。在第二个案件中,帮助受让方获得了253万元的赔偿,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马天保律师是北京中银全国市场委员会副理事长、中银全国建工委副主任,中银南京律所监事长、权益合伙人、二级律师、中银南京建工中心主任。他还是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南京林业大学校外导师。执业24年来,他取得了多项荣誉,其中2024年获评“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9-2022年连续四年获评“南京优秀民商事律师”。他还担任南京、南宁、桂林、九江等国内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担任独任或首席仲裁员办理案件近70件,拥有丰富民商事、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重大争议解决经验,还发表刊登多篇专业合同、公司、建工论文。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公司股权、争议解决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马天保律师一定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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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保律师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京执业25年
擅长: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反不正当竞争、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马天保,中共党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高级职称,现任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监事长、权益合伙人,同时担任中银全国市场委员会副理事长、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律所建设工程专业核心带头人。
马天保律师深耕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余年,兼具建筑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务背景,深耕建设工程、重大民商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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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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