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复杂迷宫中,总有一些案件看似无解,让当事人陷入绝望。而马天保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建设工程和重大民商事领域披荆斩棘,为当事人带来希望的曙光。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了解马天保律师的办案思路与专业方法。
某混凝土
公司作为
债权人申请执行工程款时,遭遇了实际施工人高某的阻却。高某主张工程款归属权,并指示发包人B建设公司向其支付转移工程款,这严重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债权利益。此案争议持续长达十余年,历经三级
法院,作出十六份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十分复杂。
面对这一复杂多变的案情,马天保律师与黄青婷律师展开了精准抗辩。他们深入剖析案件,从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工程款债权归属及执行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入手。通过对多份生效判决的研究,他们指出高某虽以A建设公司句容分公司名义施工,但行为应属职务范畴,并非实际施工人。同时强调工程款请求权应依合同相对性归属于名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排除执行。
在执行程序方面,两位律师严守执行与审判的职能边界,敏锐地指出原审法院在执行复议中直接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款归属,构成“以执代审”的程序违法。他们代理委托人向
江苏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混凝土公司的执行监督申请理由成立,撤销两级法院裁定,驳回了B建设公司提出的
执行异议。这一结果不仅为混凝土公司挽回了损失,也在司法层面厘清了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程直接债权人在同一利益框架下的保护顺位,确立了善意的工程直接债权人在利益保护中的优先地位。
在另一起
债权转让纠纷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增资并购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及关联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一并转让给被上诉人。然而,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上诉人先后将其对关联公司的控
股权转让出去,导致关联公司脱离其控制,并自行向目标公司提起诉讼,收回债权,使得债权转让在事实上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但案件存在诸多难点。
交易结构复杂,违约节点认定困难,双方各执一词;关联公司并非
合同当事人,义务主体难以锁定;被上诉人尚未实际支付债权转让款,损失金额的量化与举证存在争议;双倍赔偿条款的适用尺度也需要在违约金调整规则与意思自治之间寻求平衡。
马天保律师接手此案后,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他通过梳理《备忘录》及关联诉讼中的生效裁判,成功锁定上诉人先行违约,证明上诉人在股权转让阶段即因未依约解除目标公司资产抵押、未消除
征信记录等行为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畅,被上诉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律师指出协议中多次明确上诉人与关联公司系“关联方”,上诉人对关联公司的债权负有“促成转让”的合同义务,其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主动转让关联公司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违约。
在损失计算方面,律师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计算基础,提出被上诉人如以500万元取得868.69万元债权,溢价收益率为42.44%。因上诉人违约导致其中666万元债权灭失,对应的可得利益为282.65万元。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酌情支持253万元,二审维持该金额。最终,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马天保律师,中共党员,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拥有二十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他现任
北京中银(南京)
律师事务所监事长、权益合伙人,同时担任中银全国市场委员会副理事长、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他身兼多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多类权威社会职务,还入选《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江苏省
民法典专家宣讲团,受聘为南京审计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执业以来,他专注精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深耕建工与商事领域,发表多篇专业学术论文,获得众多荣誉。如果你在建设工程、公司股权、争议解决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马天保律师团队将凭借专业、尽责、高效的服务态度,为你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