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在离婚中可能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1、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则仍然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2、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则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离婚起诉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管辖法院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果是法定特殊情形,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确定离婚管辖权法院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居住地、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的,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的起诉法院应该按如下规则确定:1、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起诉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管辖法院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果是法定特殊情形,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1、起诉离婚受理法院一般应确定为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被告失踪、下落不明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