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属于对公民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在离婚中可能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1、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则仍然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2、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则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离婚起诉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管辖法院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果是法定特殊情形,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离婚起诉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管辖法院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果是法定特殊情形,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离婚的起诉法院应该按如下规则确定:1、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定离婚管辖权法院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居住地、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的,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起诉离婚受理法院一般应确定为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被告失踪、下落不明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