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等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价格欺诈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等等。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商家以价格欺诈手段,诱骗他人与之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